(2014)龙法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诉尚丰、冯志英、张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尚丰,冯志英,张亚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法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被执行人尚丰。被执行人冯志英。被执行人张亚春。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诉尚丰、冯志英、张亚春(2013)龙商初字第6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龙商初字第63号民间��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立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