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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杭州新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杭州新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秋玉。委托代理人:郑胜、蔡慧娟。被告:戴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亚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童晓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