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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6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朋与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6975号原告王朋,男,1979年6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健,北京市大瀚来拜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慧,北京市大瀚来拜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一区六号。法定代表人张允岭,院长。委托代理人赵波,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凡帆,女,1984年6月30日出生,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主治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朋与被告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朋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王朋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郑 娟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人民陪审员  徐茹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