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黄商初字第3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斌、陈枫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斌,陈枫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3489号原告: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东浦社区小东门路2号。法定代表人:朱亚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牟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尚青,该公司信贷员。被告:陈斌。被告:陈枫。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斌、陈枫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4元,依法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孔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