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邰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第三人王某丙、王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771号原告邰某某,住德惠市。被告王某甲,住德惠市。被告王某乙,住德惠市。第三人王某丙,住德惠市。第三人王某丁,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第三人王某丙、王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邰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余款250.0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80.00元,返还原告18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