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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立民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冯斌与何美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斌,何美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立民二初字第182号原告:冯斌,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工业创业社区创业委127栋2单元10层4号。被告:何美春,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工业创业社区创业委127栋2单元10层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斌诉被告何美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冯斌自愿承担。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京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