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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屏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吴瓶龙与陆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瓶龙,陆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屏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吴瓶龙,女,汉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户籍地屏南县,住屏南县。被告陆美芳,女,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吴瓶龙与被告陆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瓶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美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陆美芳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年1月23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借款,双方约定每月以本金的2%计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8866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3386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陆美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被告陆美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每月利息约定5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原、被告身份证明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可予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上述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陆美芳至今未还,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关于借款的利息,原告主张每月按500元即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美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美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瓶龙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陆美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益民审 判 员  李巧玲人民陪审员  XX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少丹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