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永康市联腾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北信捷铝轮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联腾工贸有限公司,湖北信捷铝轮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2号原告:永康市联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城中工业区兴达一路16号第二幢。法定代表人:周红波。委托代理人:汪金刚,浙江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信捷铝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城北工业园滑石村。法定代表人:赵望葵。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联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信捷铝轮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联腾工贸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联腾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联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9元,诉讼保全费1719元,合计4168元,由原告永康市联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蔡胡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