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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魏雅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雅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34号罪犯魏雅静,又名位雅敬,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住河南省项城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周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魏雅静犯强迫妇女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09年12月3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魏雅静在执行期间,2012年5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魏雅静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魏雅静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6年期间,被告人魏雅静以强迫他人卖淫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劫持2名妇女,1名幼女,采用威胁、殴打、逼迫喝安眠药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经审理查明,罪犯魏雅静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连续表扬5次,2012年9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焦某某、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魏雅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雅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29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