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兰国清与佛山市盟辉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杰达针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国清,佛山市盟辉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杰达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兰国清,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公民身份号码6478。委托代理人梁浩华,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盟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营业执照号440602000199579。法定代表人柯文露。被告佛山市杰达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号码440602000002768。法定代表人冯二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国清诉被告佛山市盟辉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杰达针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已与被告佛山市盟辉纺织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杰达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兰国清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杰达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国清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杰达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霍沛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珠萍书 记 员 陈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