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西省经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省金业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经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金业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经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李洪,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省金业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张新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万商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90000元,案件受理费15785元,执行费33457.8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万商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额3090000元,案件受理费15785元,执行费33457.85元及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刘晋生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聂永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