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强与武国平、宋翠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武国平,宋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民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武国平。被执行人宋翠平,系武国平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2014)中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武国平、宋翠平发出(2015)中民执字第23号执行通知书限期叁日内履行,但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宋翠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阳县凤城街支行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宋翠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阳县凤城街支行的存款413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宋翠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阳县凤城街支行的账户内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孔晨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