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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祥与被告王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祥,王利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张建祥,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小学文化,山丹县居民。被告王利华,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山丹县居民。原告张建祥与被告王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被告已将案款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张建祥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益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