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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申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守勇与刘士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士强,刘守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申字第3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士强,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农民,住苍山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守勇,男,1947年8月8日出生,农民,住苍山县。委托代理人刘群,农民。再审申请人刘士强与被申请人刘守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原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1)苍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判决。刘士强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临民三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士强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4)临民三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士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李允岭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传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