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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尹某与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尹某,农民。被执行人辛某,农民。尹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案,(2013)安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给付调解书确定的2014年7月份至12月份扶养费2500元,申请执行人尹某于2014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辛某全额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安执字第22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民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