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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侯兆库与张世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兆库,张世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侯兆库,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陈仁偲,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世栋,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侯兆库与被执行人张世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559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世栋于2015年2月9日前给付执行款5000元,剩余6000元及全案利息、诉讼费88元、执行费68元于2015年5月1日前付清。如未按期履行,则恢复原判决余款部分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