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恩行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巴中市某局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巴中市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恩行初字第02号原告向某某,男,生于1963年11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被告巴中市某局。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巴中市某局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时间内不予答复采取补救措施进行了书面回复,主动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二)项、(三)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一)项、(二)项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扈 磊人民陪审员 马万庆人民陪审员 冯安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夏孟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