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监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孙艳侵害商标权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孙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监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广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孙艳,女,汉族,1969年10月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系长春市绿园区天地源超市万福街店实际经营者。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长执字第2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长春市绿园区,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苟东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