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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与欧图(上海)采购咨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欧图(上海)采购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42号原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钟鸣。委托代理人:胡凤林。委托代理人:黄腾超。被告:欧图(上海)采购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imonwaldenaliband。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图(上海)采购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40元,减半收取6320元,由原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益卿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玲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