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与欧图(上海)采购咨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欧图(上海)采购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42号原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钟鸣。委托代理人:胡凤林。委托代理人:黄腾超。被告:欧图(上海)采购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imonwaldenaliband。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图(上海)采购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40元,减半收取6320元,由原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益卿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玲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