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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某诉张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张某,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甲,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靳成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