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某诉张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张某,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甲,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靳成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