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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三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邹城九龙贵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陈哲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邹城九龙贵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陈哲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7层711室。法定代表人:徐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城九龙贵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太平西路769号。法定代表人:杨楠。被告:陈哲顺,系汕头市澄海区哲顺玩具厂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城九龙贵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陈哲顺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席建霞人民陪审员  孙冬梅人民陪审员  马祝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邵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