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沈某某敲诈勒索罪,沈某某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28号罪犯沈某某。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雨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2)潭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沈某某等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潭中刑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沈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对上诉人沈某某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沈某某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沈某某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38.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某某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拘役二个月七天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