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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应其顶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其顶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79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应其顶,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2014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应其顶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台椒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应其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应其顶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应其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应其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应其顶撤回上诉。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仁跃代理审判员  朱 兴代理审判员  周海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杨 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