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商初字第06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宿迁市中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玉梅、陈德威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中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张玉梅;陈德威;赵同喜;庄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商初字第0616-1号原告宿迁市中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110号。法定代表人李培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伟刚,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梅。被告陈德威。被告赵同喜。被告庄伟。原告宿迁市中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梅、陈德威、赵同喜、庄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中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玉梅、陈德威、赵同喜、庄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蔡元元人民陪审员 冯凯英人民陪审员 张寿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南南第页/共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