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曾鸿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执字第59-1号被执行人曾鸿,男,汉族,贵州人,无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1000元,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川刑终字第1093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曾鸿财产刑一案。被执行人曾鸿委托李颜芮于2015年2月6日代其向本院缴纳没收财产1000元,案件财产刑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川刑终字第1093号刑事判决书曾鸿财产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苏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