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艺与天水羲通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艺,天水羲通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李艺,女,生于1980年9月23日,汉族。被告天水羲通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22489858-5。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环城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郭成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涛,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军,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艺与被告天水羲通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23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1.11元,由原告李艺承担。审判员 许龙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弘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