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兆立与刘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李兆立。委托代理人曹忠领,菏泽牡丹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岳楼社区东风沙发家具厂综合楼。负责人司效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菏开民初字第11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刘超缴纳5万元的保证金,对被告刘超驾驶的鲁R×××××号轿车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超驾驶的鲁R×××××号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瑞华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