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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合肥徽卓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334-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徽卓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程闯波,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邱长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二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山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