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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0

案件名称

安徽中远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马磊、胡家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远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马磊,胡家菊,胡家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10号原告:安徽中远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梦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镇,该公司员工。被告:马磊,男,汉族。被告:胡家菊,女,汉族。被告:胡家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远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磊,胡家菊,胡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远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远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中远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安徽中远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家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