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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魏学鹏与刘真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学鹏,刘真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422号原告魏学鹏,男,汉族,1989年8月14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米堡村北坳队33号。被告刘真扦,男,汉族,1957年7月16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乡司官寨村西王坳队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学鹏与被告刘真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学鹏以工程未竣工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学鹏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学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魏学鹏负担,退付原告魏学鹏1137.5元。审判员  李润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