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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夏玉红与被刘和平、北安市天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红,刘和平,北安市天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夏玉红,女,汉族。被申请人刘和平,汉族。被申请人北安市天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和平,经理。申请人夏玉红与被申请人刘和平、北安市天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刘和平所有的黑NC**××号东风多利卡牌汽车的车籍档案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和平所有的黑NC**××号东风多利卡牌汽车的车籍档案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