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执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卞长香与陈克建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长香,陈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071号申请执行人卞长香被执行人陈克建原告卞长香诉被告陈克建离婚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3)响民初字第0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克建应当在2013年9月5日前给付原告卞长香15万元,如果未能按时足额履行给付,原告可按17万元申请执行。逾期后,被告陈克建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卞长香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克建名下无汽车、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克建唯一一套住房暂暂时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卞长香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克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卞长香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卞长香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邱 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