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庆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李健与王新阁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除)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王新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商初字第391号原告:李健,男,198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新阁,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庆商初字第391号保全查封裁定书,现原告已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新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5441.24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景溪审 判 员  郭 峰人民陪审员  寇朝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