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陶根海与王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根海,王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65号原告:陶根海。被告:王建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根海与被告王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根海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剑波代理审判员  任飞飞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XX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