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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执民字第1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与王亮、洪书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永执民字第101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288号。负责人:沈为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亮。被执行人:洪书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杭钱证执字第106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1月21日以(2014)温永执民字第1017-1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亮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WDCDA5HB4CA049924、发动机号:27695530109680),并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温永执民字第1017-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上述车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应琦(公民身份号码××)以457000元的最高价依法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亮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二、车牌号为浙A×××××的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WDCDA5HB4CA049924、发动机号:27695530109680)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应琦(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自车辆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三、买受人应琦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上述车辆的原行驶证等证照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宣告作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升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