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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丽芳与邵丹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芳,邵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刘丽芳,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邵丹,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皖C-×××××号奥迪车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占有的皖C-207**号奥迪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