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宁催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丹恒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丹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宁催字第00033号申请人南京丹恒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96725-6,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85号2707室。申请人南京丹恒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交通银行南京江宁支行银行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3010004120041973,申请人南京丹恒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华能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为1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丹恒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大强代理审判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魏东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张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