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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宁催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丹恒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丹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宁催字第00033号申请人南京丹恒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96725-6,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85号2707室。申请人南京丹恒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交通银行南京江宁支行银行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3010004120041973,申请人南京丹恒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华能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为1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丹恒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大强代理审判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魏东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张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