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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崔锦文与张锦华、何少英、张加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锦文,张锦华,何少英,张加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812号原告:崔锦文,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沈士宾、游志尧,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锦华,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何少英,女,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张加俊,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锦文诉被告张锦华、何少英、张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锦文负担。审判员  龚竹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谢雅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