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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闫某某,男,1950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6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