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德娥与邓金格身损害赔偿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邹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娥。被执行人邓金格。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225.4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的存款划至本院,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德娥与被申请执行人邓金格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执结。审判员 翟发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庆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