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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付占清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占清,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25号原告付占清。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占清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28元,减半收取996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严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