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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钦州市钦州港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钦州新家园物业有限公司关于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钦州港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西钦州新家园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钦州港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港晨光路269号。法定代表人刘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西钦州新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港逸仙路佳信.红林新都W栋管理用房。法定代表人周志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钦州市钦州港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钦州新家园物业有限公司关于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广西钦州新家园物业有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钦南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娟审判员  杨守金审判员  方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章丰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