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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4

案件名称

宁春生与罗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春生,罗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311号原告:宁春生,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罗蔚平,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宁春生诉被告罗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春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春生申请撤回对被告罗蔚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春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春生负担。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