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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志伟申请执行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伟,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伟,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工农北路****户。身份证号:3421241973********。被执行人: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天智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路往南100米,同创科技园*栋*楼。组织机构代码:69****2一0。法定代表人:仇多跃。王志伟申请执行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杨中健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