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颜廷忠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廷忠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40号罪犯颜廷忠。罪犯颜廷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1月29日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以(2011)阜刑二初字第013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月11日经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盐刑二终字第00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2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颜廷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4月以来,被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受到监狱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颜廷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颜廷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颜廷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廷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