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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薛全胜与尹玉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全胜,尹玉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全胜,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朝阳县龙城区。委托代理人:周大航,沈阳市铁西区盛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玉泉,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朝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军,沈阳市中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薛全胜因与被上诉人尹玉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薛全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薛全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薛全胜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薛全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卉代理审判员  贺新发代理审判员  刘风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石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