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谭竹钦与黄俊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竹钦,黄俊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046号原告谭竹钦被告黄俊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竹钦与被告黄俊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竹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谭竹钦负担。保全费520元,退给原告谭竹钦。审判员  徐淑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