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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旭东与王红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郭旭东,男,196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四平市。被执行人王红春,男,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郭旭东与被执行人王红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东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