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恢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周至县宏利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小林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周至县宏利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孙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县宏利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至县二曲镇北环路。法定代表人杨宏民,任经理。被执行人孙小林,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组。本院在执行西安市周至县宏利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204号民事调解书之规定,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县宏利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000元。2014年4月10日,被执行人孙小林书写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杨宏民口头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孙小林仅交纳涉案款2000元,余款13000元未交。还款协议未履行完毕,后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孙小林分四次交纳涉案款13000元,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2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