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吴国星、杨振磊与李奎旺、刘志等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星,杨振磊,李奎旺,刘志,李素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404-1号原告:吴国星。原告:杨振磊。被告:李奎旺。被告:刘志。被告:李素香。系刘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星、杨振磊与被告李奎旺、刘志、李素香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星、杨振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奎旺、刘志、李素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奎旺、刘志、李素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